日前一名婦人辭世前,要把三千萬的祖產,留給自己的孫子,卻因為代筆律師沒有讓她親筆簽名或是蓋手印,導致家屬辦理遺產時,竟被告知遺囑無效,如今兒子將對當時協助代筆遺囑的三名律師求償。一名婦人生前透過律師協助立遺囑。遭控訴律師vs.阿嬤:「裡面的內容就是,房子要給兩個孫,對給兩個孫,阿嬤你可以簽名嗎,還是你用印章,我不會,好那你用印章。」
當時雙方依規定走完整個流程,還有影片為證,直到辦理受遺贈人的遺產稅,被國稅局認定沒有親自簽名,遺囑無效駁回申請。
法條怎麼規定?
民法第1186條:「無行為能力人,不得為遺囑(第一項)。
限制行為能力人,無須經法定代理人之允許,得為遺囑。但未滿十六歲者,不得為遺囑(第二項)。」。
民法第75條規定:「無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,無效;雖非無行為能力人,
而其意思表示,係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者亦同。」。
實務見解法官怎麼看?
指立遺囑人為製作遺囑所必須具備之能力,
16歲以上之限制行為能力人或完全行為能力人,除非經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人或受輔助宣告人,
其非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者,應具有遺囑能力。
又所謂無意識,係指全然欠缺意思能力而不能為有效的意思表示而言。
公證遺囑,應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,在公證人前口述遺囑意旨,由公證人筆記、宣讀、講解,經遺囑人認可後,
記明年、月、日,由公證人、見證人及遺囑人同行簽名,遺囑人不能簽名者,由公證人將其事由記明,使按指印代之。
前項所定公證人之職務,在無公證人之地,得由法院書記官行之,僑民在中華民國領事駐在地為遺囑時,得由領事行之。
1.身分證件。
2.戶籍謄本、親屬謄本。(戶政申請)
3.財產清單。(國稅局申請)
4.遺囑草稿。
5.二位見證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