贈與契約

贈與契約公證

民法第 406 條:稱贈與者,謂當事人約定,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,他方允受之契約。

民法第 408 條: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,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。其一部已移轉者,得就其未移轉之部分撤銷之。

前項規定,於經公證之贈與,或為履行道德上義務而為贈與者,不適用之。

應備文件:

1.贈與人、受贈人雙方身分證件。

2.贈與標的證明文件。

3.贈與契約書

常見如:不動產者:土地或建物所有權狀或是第一類謄本。動產者:存摺、車輛行照、股票證明文件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