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法第 406 條:稱贈與者,謂當事人約定,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,他方允受之契約。
民法第 408 條: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,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。其一部已移轉者,得就其未移轉之部分撤銷之。
前項規定,於經公證之贈與,或為履行道德上義務而為贈與者,不適用之。
1.贈與人、受贈人雙方身分證件。
2.贈與標的證明文件。
3.贈與契約書
常見如:不動產者:土地或建物所有權狀或是第一類謄本。動產者:存摺、車輛行照、股票證明文件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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