可約定租金給付,到期時租賃物返還、保證金返還,避免過長的訴訟時程,節省房東寶貴的時間!
假如見過面後覺得房客沒問題,租金價錢也有談妥,則雙方在簽約時,除了依照內政部頒布的《租賃契約》規範填妥合約或是地方法院公證處公版契約書簽訂租賃契約,也要約定雙方是否能提前終止租約,或是當定期契約即將到期時,規定應提前與房客聯繫訂新約事宜,勿因小失大,不要因為房客一直說找不到時間簽約,所以就通融繼續讓他放過期,使契約變成不定期租約。
出租人(房屋所有權人)、承租人應親自到場,並攜帶:
1.身分證明文件。
2.不動產權狀正本或是不動產第1類謄本(請洽地政事務所申請核發)。
3.房屋稅單。
事務所備有租賃契約書範本可免費提供
1.租賃標的物之所記載公告現值為100萬元。
2.約定租金總額為30萬元、押租金5萬元,契約載明逕受強制執行者。
3.依公證法施行細則 第 84 條,擇高以標的公告現值或租約之總租期租金。如約定有保證金或押租金者,併計之。
4.對照司法院「公證費用標準表」可知標的金額逾五十萬元至一百萬元者,收取費用3000元。
5.契約書載明逕受強制執行者,加收原費用二分之一,故本次作成公證書之費用,共為3000+1500=4500元。
請提供委託書並佐以下文件:
1.經過公證人公認證的授權書。
2.印鑑證明請洽戶政機關辦理。
3.法人授權書需蓋有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同之大、小印鑑,且提供法人登記表供核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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