租賃契約公證

租賃契約約定強制執行,對你才有保障!


租約公證好處多

房東噩夢租客欠租不付,打官司浪費時間!

可約定租金給付,到期時租賃物返還、保證金返還,避免過長的訴訟時程,節省房東寶貴的時間!

到期不還!租約未定期限或到期後放任成為「不定期租約」,想收回房屋比登天還難!

假如見過面後覺得房客沒問題,租金價錢也有談妥,則雙方在簽約時,除了依照內政部頒布的《租賃契約》規範填妥合約或是地方法院公證處公版契約書簽訂租賃契約,也要約定雙方是否能提前終止租約,或是當定期契約即將到期時,規定應提前與房客聯繫訂新約事宜,勿因小失大,不要因為房客一直說找不到時間簽約,所以就通融繼續讓他放過期,使契約變成不定期租約。

如何辦理租約公證?

出租人(房屋所有權人)、承租人應親自到場,並攜帶:

1.身分證明文件。

2.不動產權狀正本或是不動產第1類謄本(請洽地政事務所申請核發)。

3.房屋稅單。

事務所備有租賃契約書範本可免費提供

如何辦理租約公證?

1.租賃標的物之所記載公告現值為100萬元。

2.約定租金總額為30萬元、押租金5萬元,契約載明逕受強制執行者。

3.依公證法施行細則 第 84 條,擇高以標的公告現值或租約之總租期租金。如約定有保證金或押租金者,併計之。

4.對照司法院「公證費用標準表」可知標的金額逾五十萬元至一百萬元者,收取費用3000元。

5.契約書載明逕受強制執行者,加收原費用二分之一,故本次作成公證書之費用,共為3000+1500=4500元。

無法親自到場:

請提供委託書並佐以下文件:

1.經過公證人公認證的授權書。

2.印鑑證明請洽戶政機關辦理。

3.法人授權書需蓋有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同之大、小印鑑,且提供法人登記表供核對。

公證租約約定「強制執行」有保障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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