離婚登記也能產生糾紛!?離婚無效是怎麼回事?
★婚姻狀況轉變法律對於合意離婚怎麼規定?
按照民法第 1050 條,兩願離婚,應以書面為之,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。白話來說,在婚姻狀態下之雙方有離婚的意思表示,而且有兩位見證人見證離婚雙方的意思表示。
★關於離婚證人,法院怎麼說?
最高法院六十八年台上字第三七九二號判決認為:兩位證人之規定,在於確認離婚夫妻之雙方均具有離婚之意,證人既有證明義務,故其資格須有所限制,實務上認為證人須具有完全之行為能力,而證人雖不限於作成離婚證書時或協議離婚時在場,惟必須親見或親聞雙方當事人確有離婚真意之人,始足當之。
★新聞中台南夫妻的離婚方式:
雙方上網購買附有證人簽名的離婚協議,在向戶政事務所辦理完成登記離婚登記。
★法官的判決:判決離婚無效,認為兩人婚姻關係仍然存在。
理由:在於證人環節產生法律爭議問題,兩位證人與夫妻素未謀面,證人也未親自聽聞夫妻有離婚意願。
★對夫妻的建議:
在離婚問題上,除了涉及一段情感的處理,更重要的是符合法律要件,以免延伸更多法律糾紛如同新聞所載,此時尋求公證離婚,由公證人把關法律流程,是最佳途徑。
離婚雙方及兩名證人本人(共四人)親自到公證人事務所辦理,
1.離婚雙方、證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
2.離婚人雙方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
3.未成年子女身分證明文件(身分證、健保卡、戶籍謄本)
4.離婚協議內容有涉及財產分配者,請攜帶財產證明文件(常見如:權狀、謄本正本、汽車行照汽車購買證明、帳戶存摺證明文件)
5.離婚協議,離婚當事人可事先擬定草稿向公證人徵詢。
常聽到長輩提到當年離婚時,明明白紙黑字約定好每個月要給OOXX錢,結果登記完之後,搬家、電話號碼換掉,人間蒸發,連一毛都拿不到,怎麼辦!?
別擔心!離婚協議書內容約定有負擔扶養費的一方不依期限給付時,另一方可以直接聲請法院扣押債務人的財產或薪水來取償。只要雙方同意並約定不履行之一方,逕付強制執行條款並公證之,就可以免除這樣的煩惱!
注意!附加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費用,會比一般公證的費用多出二分之一。雖然費用增加!但是保障也增加唷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