關於:

現職: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所屬民間公證人

曾歷: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所屬民間公證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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諮詢、預約請來電:

02 2375 5868 0906 521 867

E-mail:notarychuang@gmail.com

事務所地址:

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57號14樓之6

(靠近重慶南路三民書局、城中市場、城隍廟)


服務項目:


*租賃契約、*(學區)租賃契約

終止租賃契約

房舍、校舍、宿舍出借契約、


贈與契約、

兩願離婚協議(約定金錢給付強制執行)

一般借貸、親子間借貸契約證明、


網頁保全、

侵權事實證據保全、借名登記(證據保全)

護照影本、身份證明文件影本、


*良民證(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)、退伍令

*單身證明、無血緣證明、

*出國遊學、旅遊所需公認證文件等


*學歷證明文件、工作證明

*未成年子女出國父母同意書 ( WEG宣誓書 )、

宣誓書(affidavit)、


財力證明、

*授權委託書、

印鑑證明、


*收養同意書、

*精/卵受贈同意書、

大陸地區繼承所需文件(放棄繼承)


*共同投標協議書

*歸化國籍文件翻譯

翻譯文件(翻譯人簽名認證等)等各類文書認證,

不以此為限,歡迎來電詢問。


*亦可請本事務所協助代請翻譯社翻譯,便利當事人您在單一窗口接受服務。

服務時間以網頁公告為準:

*平日:

一、週三、週五:早上08:00至晚間20:00 

週一、週四           :早上08:00至下午18:00

中午不休息)

*晚間時段、六、日亦可線上或來電預約辦理


*配合辦理出差、查證者,而非在事務所內為公認證者​​應加收差旅費用。

*有需求公證人外出作成實際體驗公證(包含保管箱開箱、侵權事實、物品點交事實等事項,但不以此為限)之必要時應加收體驗費用(參考公證費用標準表或來電詢問)。 

學歷/工作證明認證:

1.攜帶身分證正本、學校/公司核發之文件正本,至事務所辦理。

2.由學校核發之「在學證明、學位證明、成績單、畢業證書(影本與正本相符)等」者;

公司核發之「在職證明、工作證明」,公證人需向學校/公司查證,

建議先行聯繫及提供學校/公司之窗口聯繫方式給公證人,以便於查證。

未成年子女出國父母同意書 ( WEG宣誓書 ):

父、母本人到場,應備以下文件:

1. 父、母雙方之身分證、護照

2. 子女之護照

3. 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

(證明附件如受理國單位要求辦理認證者,請告知本所並同辦理)

*英文版戶籍謄本申請參考:

臺北市政府市民服務大平臺或親往戶政事務所辦理。

4. 同意書(欲前往之國家如有要求之固定格式,請依該國要求之格式。範本 )

良民證(警察刑事紀錄證明)認證:


請求人為自然人本人,親自到場應備文件如下:


1.身分證明文件正本


2.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正本(參考以下)


*內政部警政署網站線上申請


*或洽: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外事科

電話: 02-23817494、02-23752105。

傳真: 02-23817487。

地址:100001臺北市中正區延平南路96號

授權委託書:


自然人本人、公司負責人,本人親自持以下文件辦理者:


*身分證明文件(身分證正本、簽名或印章、公司變更登記表正本或抄錄本及公司大、小章)。


*授權委託書(範本1範本2)(如受文單位有限制或特定之格式者,請先行洽受文機關確認)。

 

*授權/委託內容與不動產買賣、租賃或其他處分有關,請攜帶不動產證明文件到場辦理。


*有因身分關係(處理繼承財產授權)所做的授權:身分關係證明文件。


*大陸地區不動產買賣或出租的授權書:大陸地區房產的證明文件。

(因法制不同,當地機關有要求檢附其他證明文件時,請先行詢問當局並依其要求自行準備,

以免持往當地發生無法使用之情形。)

單身事實宣誓書(單身證明):

申請目的:常見者如,臺灣地區人民與日本、韓國、美國、加拿大、大陸地區、越南、泰國、菲律賓…

等地之人民辦理結婚時使用之文件。


本人持以下文件,親自來所辦理(表單由事務所提供)


一、身分證明文件。

二、單身證明文件:(證明之附件如受理國機關要求辦理者,請告知事務所,併同辦理)

1、未曾結婚者:中文或英文戶籍謄本。(現戶全戶、記事勿省略、蓋有戶政事務所印信)

2、曾判決離婚者:向戶政事務所申請核發之離婚判決書謄本。(蓋有戶政事務所印信)

3、曾協議離婚者:向戶政事務所申請核發之離婚協議書謄本。(蓋有戶政事務所印信)

4、曾歷配偶過世者:向戶政事務所申請核發之死亡證明書謄本各。(蓋有戶政事務所印信)


*代宣誓者,需以受理國機關同意為限(請自行確認之)。

*前往大陸地區結婚者當地機關要求,另需辦理「無血緣關係聲明書」。

*請詳細確認大陸地區結婚對象之姓名、大陸地區身分證明文件之身分證字號、出生年月日。

(務必詳細確認,重新聲請曠日廢時)

印鑑證明認證:

持往日本地區使用,證明印鑑確為本人所有之用途。

本人持以下文件,來所辦理:

1.身份證正本

2.戶政機關核發之印鑑證明

共同投標協議書:

公司負責人持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身份證明文件來所辦理。

負責人授權他人到場辦理者請提出載有公司大、小章之授權書

認證費用,依據標的金額,按公證法第120條、第109條規定標準收取之。請參照公證費用標準表

行政院公共委員會共同投標協議書範本下載pdf下載doc

精/卵受贈同意書:

夫、妻本人持以下文件,來所辦理:

1.身份證正本。

2.生殖中心醫療機構提供之卵子或精子受贈同意書。

收養同意書:

依民法收養相關規定,於被收養人如子、女被收養時,需出養人如本生父、母等人同意,

聲請法院裁定認可時檢附之收養同意書。

出養人如本生父、母本人持以下文件來所辦理:

1.生父、生母身份證正本。

2.收養同意書(範本)。

 公證 Notary public

A.結婚登記(受理機關:臺灣戶政事務所):

Marriage Registration :

B.外僑居留證(ARC) (受理機關:臺灣內政部移民署各直轄市、縣(市)服務站):

Apply for Alien Residence:

C.申請歸化國籍(自申請日起往前推算,須合法居留繼續 3年以上,且每年有 183日以上之居留事實):

Apply for Naturalization (with more than 3 years of legal residence and at least 183 days per year from the day of application):

D.申請喪失原屬國國籍:

Apply for Abdication of the Original Nationality:

E.取得喪失國籍證明文件:

Receives Abdication Certificate of the Original Nation:


查看詳情 check the details  contact us now:02 2375 5868 or notarychuang@gmail.com

租賃契約:

租賃契約書自備至少3份(出租人、承租人、事務所)(法院範本1法院範本2)。

訂約日期應為作成公證當日。


出租人(即標的不動產所有權人)請準備以下:

(標的物為共有者,需要全體偕同辦理公證,無法偕同者,請委託授權代理人辦理出具授權書附具印鑑證明

(標的物非所有權人而提出公證請求者,應提供所有權人同意出租之相關證明文件)


*印鑑證明請洽戶政機關辦理。

*標的不動產權狀正本、不動產第壹類謄本(請洽地政事務所申請核發,蓋有機關印信)。

*租賃契約當事人出租人、承租人應到場,並攜帶身分證明文件、印章,租賃契約如約定有保證人者,亦同。


*費用:

舉例說明:租賃標的物之所記載公告現值為100萬元,約定租金總額為30萬元,

押租金5萬元,契約載明逕受強制執行者,擇高以標的公告現值或租約之總租期租金。

如約定有保證金或押租金者,併計之。

依據司法院「公證費用標準表」可知標的金額逾五十萬元至一百萬元者,收取費用三千元。

又契約書載明逕受強制執行者,加收原費用二分之一,故本次作成公證書之費用,

共為3000+1500=4500元。


(參照公證法第109條、司法院「公證費用標準表」、公證法施行細則第84條


公證法施行細則第 84 條

土地或房屋租賃契約之公證費用,依租金總額或租賃物公告現值二者較高者,為其標的價額;

如約定有保證金或押租金者,併計之;併有違約事項或違約金之約定者,

違約事項及違約金部分不併計公證費用。

就租賃契約約定逕受強制執行者,依前項標準算定之公證費用加收二分之一。

前二項規定,於土地或房屋借用契約之公證,準用之。

(學區)租約公證

臺北市公立國民小學新生分發及入學辦法節錄,詳參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網頁

中華民國110年10月22日臺北市政府(110)府法綜字第1103045536號令修正發布


第  十  條

國民小學經教育局公告為額滿學校時,依下列規定辦理:

一、學童與父母或監護人於基準日前於額滿學校學區內之同址共同設籍,

持有下列證明文件之一,且有居住事實者,依學童設籍先後順序優先

分發入學:

(一)學童之二親等內直系血親尊親屬或監護人於入學前一年十二月

三十一日前取得與學童戶籍地同址之房屋所有權證明。

(二)基準日前連續三年以上居住坐落學區內承租房屋之租賃契約及

公證書,並提供當年度一月一日至審查期間前之水費、電費繳

納證明或其他足以證明居住事實之文件。


臺北市公立國民小學新生分發相關問題與解答之節錄,詳參網址

何謂「居住事實」?

答:「居住事實」證明必須檢附自有房屋所有權狀、法院或經法院授權民間公證單位開立之公

證租賃證明、家長之水電費及電話費收據證明…等相關居住證明文件。


若家長所持房屋租賃契約未經法院公證者,是否具有額滿學校優先分發入學資格?

沒有。依本市新生分發及入學辦法,額滿學校優先分發入學資格需具有法院公證或法院

授權認可之民間單位公證之租賃契約,且租賃契約起迄日以113年3月20日為基準日向前

推計滿3年(以113學年度為例,需於110年3月20日以前簽訂且公證之房屋租賃契約)。

兩岸相關資訊查詢:

海基會會本部

地址:104244 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536號《捷運文湖線大直站3號出口》

電話:02-21757000

傳真:02-21757100

信箱:service@sef.org.tw

查詢文書驗證申辦進度

大陸各地公證協會通訊錄

★注意:如有不明人士假借事務所名義或框稱與公證人事務所配合以「第三方支付方式」

要求民眾支付金額者,極有可能為詐騙集團洗錢手法,請民眾加以小心。

如有疑慮,請撥打165反詐騙諮詢專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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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以下或下載:司法院公證費用標準表